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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如何落实最新区域水保补偿政策

时间:2026-10-23

根据检索到的两个文件,核心内容归纳如下:

一、国家层面依据: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综〔2014〕8号)

由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水利部、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月29日联合印发,主要规定包括:

征收对象与范围

  • 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流失区域,损坏水土保持设施、地貌植被,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须缴纳;
  • “其他生产建设活动”包括:取土、挖砂、采石(不含河道采砂),烧制砖、瓦、瓷、石灰,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。

征收主体

  • 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,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;
  • 水利部审批方案的,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;跨省项目由各相关省分别征收;
  •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。

计征方式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: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;
  • 矿产资源:建设期按征占用土地面积,开采期石油、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逐年计征,其他矿产按开采量计征;
  • 取土、挖砂、采石及烧制砖瓦等:按取用量计征;
  • 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:按排放量计征(已按前三项计征的不重复计征)。

缴纳时限(关键条款)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: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;
  • 矿产资源建设期: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;开采期:按季度缴纳;
  •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:缴纳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
其他要点

  • 缴纳义务人须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、开采量等资料,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征收额后送达缴纳通知单(载明面积/数量、标准、金额、缴纳时间地点);
  • 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养老服务设施、孤儿院、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等情形免征;
  • 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,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,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;
  • 具体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(即发改价格〔2014〕886号)。

二、陕西省实施办法(陕财办综〔2015〕38号)

依据《水土保持法》《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》及财综〔2014〕8号、发改价格〔2014〕886号制定,2015年3月30日印发,主要差异和细化内容:

征收标准(陕西省具体化)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及矿产开采项目建设期:按占用、扰动、损坏原地貌、植被或水保设施面积2.5元/平方米计征;
  • 矿产开采期:煤炭按原煤分区域计征,陕北5元/吨、关中3元/吨、陕南1元/吨;石油、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(不含水井、勘探井)占地面积按年征收,每口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,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不超过400平方米,标准为2元/平方米·年;
  • 其他矿产开采期按开采量或销售价格一定比例计征,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、省水利厅另行制定;
  • 取土、挖砂、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:1元/立方米;
  • 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:1元/立方米(已按前三项计征的不重复计征)。

征收主体(陕西分工)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开采项目建设期:由审批水保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(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征收);
  • 矿产开采期: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;
  •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: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。

缴纳时限

  •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开采项目建设期补偿费: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;
  • 矿产开采期:按季度缴纳;
  •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: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
三、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直接启示

  1. 缴款时点刚性:陕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,补偿费须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,且缴款依据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缴纳通知单,金额以批复的水保方案核定面积为准;
  2. 金额核定前置:由于缴费基数是方案批复的扰动面积,方案编制阶段面积测算的准确性直接决定缴费金额,评审阶段金额调整会直接影响开工前的资金安排;
  3. 合规成本敞口:未按规定缴纳存在滞纳金及相应法律责任风险,已开工项目补办手续将放大资金成本,扰动影像存证和开工时间举证材料在争议中具有实际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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